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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南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來源:本站  發表時間:2014-06-19  點擊:317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順利進行,提高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進行工程施工活動以及對工程施工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構)筑物拆除、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和園林綠化等施工活動占用的場地。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監督、協調的主管部門。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環保、規劃、園林、房產、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工程施工活動。
   
    第六條 鼓勵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進、科學的施工技術,使用安全的防護設施,推進施工現場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
   
    對在施工現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分別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勞動合同等手續后,工程項目方可開工。
   
    施工現場的范圍,以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用地、臨時用地、臨時占用道路范圍為準。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業環境和相應的地下設施資料,并保持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
   
    建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壓縮工期、降低標準、干預施工單位正常的現場管理工作。對違反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有權拒絕。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工程建設中現場管理的監督職責。
   
    第十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現場,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的管理。
   
    工程項目依法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建設單位委托其中一個施工單位統一管理施工現場的,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明確管理責任、費用,并書面通知其他施工單位。
   
    第 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依法保證施工現場管理所需要的費用。
   
    施工現場管理中產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臨時用地等有關費用必須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費在招標投標時應當列為不可競爭費,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在工程發包過程中,按照規定的標準計取,不得任意降低計取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費優先支付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環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應當納入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在審核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造價時,應當審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關費用能否滿足施工現場管理需要。
   
    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因施工需要對施工組織設計修改的,需報經原審核單位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處應當懸掛現場平面布置圖、公示工程有關情況的標牌。
   
    標牌公示的內容應當包含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批準文號;消防、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環境衛生防治措施;標明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聯系、監督電話和開竣工日期。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當封閉,周邊必須圍擋,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機場、碼頭、車站、廣場以及市區內影響市容景觀的施工現場的圍擋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應當保證圍擋堅固、美觀和整潔,色彩一般應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圍擋不得用于擋土、承重。
   
    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或者因安全需要圍擋確需低于規定高度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安裝機械設備、堆放材料、設置臨時設施,應當符合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臨時設施的使用性質。工程竣工后,臨時設施應當及時拆除、清理與平整現場。
   
    施工現場內的各類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施工中發現文物或異常地質影響施工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現場設專人接待居民來訪,及時依法妥善處理居民反映的問題,維護施工現場的正常秩序。
   
    第十八條 市區范圍內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敷設管線,應當按照規定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施工。
   
    第三章  環境保護與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硬化處理現場地表、平整場地、設置排水設施,確保地表無大面積積水,
    保持施工現場場容整潔;   
    (二)設置沉淀池,妥善處置泥漿、廢水排放;
   
    (三)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易產生揚塵的水泥、砂石等物料;
   
    (四)分類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時清運;
   
    (五)集中堆放工程渣土并及時密閉清運。未 清運的,及時覆蓋、固化、灑水,不得裸露;
   
    (六)施工現場進出口設置清理設施,清洗進出的車輛,凈車出場。設置的沖洗臺長不得少于6米,寬不得少于4米;
   
    (七)妥善保管現場存放油料、化學用品、外加劑,防止滲漏或者危害。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應當使用預拌砼及預拌砂漿。
   
    主城、新市區范圍內的工程施工現場,不得使用現場攪拌砼、現場拌石灰土和二灰結石。
   
    一次性使用砂漿2立方米以上的,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 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居民區等區域,除搶險、搶修外,在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須晝夜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和區域。
   
    施工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在開工前2日內,將施工作業情況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條 工程施工應當使用低噪聲設備。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采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
   
    從事電焊作業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治電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凌空拋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拋擲垃圾建筑垃圾、廢棄物;
   
    (二)直接將泥漿、廢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河流;
   
    (三)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四)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氣體的物質;
   
    (五)熱水鍋爐、炊事爐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作業環境:
   
    (一)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分開設置;
   
    (二)建立生活衛生責任制,膳食、飲水符合衛生標準;
   
    (三)職工宿舍的衛生、通風、照明設備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設施;
&n bsp;
    (四)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設置的臨時廁所等衛生設施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
   
    (五)備有防暑降溫、防寒防滑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準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處置費:
    
     (一)提交書面申請(含處置數量、時間、地點)和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
   
    (二)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圖紙以及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苫蓋裝置;
   
    (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和保養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全密閉運輸裝置,實施全密閉運輸。運輸途中不得拋撒滴漏及車輪帶泥污染道路。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按照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方式、地點清運處置,不得私自傾倒。
   
    因施工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向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經登記后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統一調劑。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攜帶中標通知書或者施工合同、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到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責。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持證上崗。未經施工單位同意,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工程施工現場。
   
    從事特種技術崗位工種的,應當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施工現場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實行統一管理。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應當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條 下列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
   
    (一)樁基工程;
   
    (二)塔吊、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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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三十二條 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拆除建(構)筑物,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檔,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建(構)筑物承重結構的拆除還應當指定專人指揮。 
    
   建(構)筑物拆除作業不得采取立體交叉方式。
   
    房屋拆除施工現場必須配備灑水設施。拆除房屋產生較大粉塵的,必須做到邊拆房、邊灑水。
   
    第三十三條 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勵采用新型工藝安裝腳手架。腳手架應當采用全封閉圍護,并搭設防護隔離棚。
   
    設置的腳手架影響通行的,必須設置行人、機動車安全通道。
   
    腳手架應當與被拆除物同步拆卸。
   
    第三十四條 工程施工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和環境可能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施工時應當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地下開挖施工,不得損壞地下設施;
   
    (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三)建立防火管理責任制度,配備符合規范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
    態;
   
    (四)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設的管線損壞的,由管線產權單位負責維修恢復,施工單位應當賠償管線產權單位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中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環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可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項行為之一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第(十)、第(十一)項行為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懸掛現場平面布置圖、公示工程有關情況的;
   
    (二)安裝機械設備、臨時設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總平面圖要求的;
   
    (三)未按規定排放泥漿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全密閉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nb sp;    
    (五)未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的;
   
    (六)施工造成依法敷設的地下管線損壞的;
   
    (七)未按規定提供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現場攪拌砼、預拌砂漿、現場拌石灰土和二灰結石的;
   
    (九)敷設管線未按規定采用非開挖技術的;
    
     (十)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辦理手續、回填渣土未申報登記或者處置量申報不實的;
   
    (十一)使用圍擋擋土、承重的。
   
    各職能部門在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本規定設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危害程度,制定實施處罰的具體標準。
   
    市建設委員會可以依法將其職責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市建筑工程局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環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在施工現場管理、行政執法時,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施工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二)查閱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關資料;
   
    (三)發現工程施工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四)受理對施工現場管理的投訴,并負責查處。
   
    執法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施工活動中的傷亡事故及安全隱患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在5日內受理查處,并將有關查處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2日內通知有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現場施工中被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其企業信用管理手冊,作為企業不良行為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施工單位被行政處罰的,其從事的工程項目不得授予安全、現場管理先進單位或者個人等榮譽稱號。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浦口區(江北)新市區,六合區雄洲鎮及南京沿江工業開發區、南京化學工業園區,江寧東山新市區、祿口鎮、湯山鎮、麒麟鎮、方山教育功能區等范圍以外地區的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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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淳縣、溧水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實施辦法。
    居民個人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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